长城网12月28日讯 记者从今日召开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该法规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条例》是河北省第一个规范信息化发展的法规,它的出台,填补了河北省信息化立法的空白,标志着河北省信息化工作进入有法可依、规范化管理的新阶段。
《条例》共8章58条,在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与信息安全保障等多方面作了重要规定。
为加强保护个人信息,《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集信息,应当说明用途,征得被采集人同意,并在用途范围内依法使用所采集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息。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以及其他掌握公众信息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的丢失、泄露、损毁和篡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信息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提供给他人。
《条例》对非法获取和泄露他人信息的处罚作出了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辊针对不法人员利用网络散布谣言、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侵犯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制作、散布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实施的其他行为。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许多市民在给新房装宽带和有线电视网时,发现没有更多选择,只能购买进驻小区的网络运营商的服务这一现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建筑物内的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等信息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信息管道,应当统筹共建共享,并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建设单位随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已建建筑物驻地网的新建、改建、扩建,应当对所有电信、广播电视业务经营者和其他驻地网建设方开放,实行平等接入、公平竞争。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打破“垄断”,确保居民的自主选择权。为了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及时,《条例》规定,国家机关、有关公共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发布、更新政务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安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政府公众信息网予以公开。对于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为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深度融合《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优惠策和措施,推行企业信息主管制度,鼓励企业在产品研发、生产经营、节能减排、创新发展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提高产品的智能化水平,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品升级和效益提升。”第三十九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培育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试验区和示范企业,加强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水平评估工作。”信息基础设施间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是推进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三网融合总体方案, 2013-2015为三网融合推广阶段,届时国家将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河北省石家庄市已列入国家三网融合试点城市。《条例》从法律的前瞻性考虑,为下一步三网融合工作的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共信息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和互联互通,加快宽带网络建设,促进电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三网业务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