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琼丽怎么也不敢相信,自己教书27年只换来11个月的工龄
看着工作证上自己年轻而青涩的照片,46岁的刘琼丽不敢相信,教书达27年的她,没等到退休就被解聘了,而且只被确认了11个月的工龄,获得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刘琼丽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校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补偿各项损失50万余元。但官司一审被法院驳回。日前,昆明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工龄纠纷
工作27年合同只签半年
46岁的刘琼丽家住呈贡区大渔乡。1981年,才15岁的她经村委会推荐,参加培训和考试,1983年成为村里一名幼儿班教师。在新村幼儿园教了6年后,幼儿班与新村学校合并,改成学前班,刘琼丽成了新村学校的一名学前班教师。 1995年,新村学校为其颁发了工作证,上面还盖着教育局的钢印。
然而,2008年新劳动法实施后,刘琼丽村办教师的身份变得有些尴尬。2008年 1月1日,新村学校与刘琼丽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日期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这份期限只有半年的《劳动合同》,让刘琼丽这个教书二十几年的学前班教师,第一次意识到自己的角色,宛如一个临时工。
刘琼丽要求与校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拒。“后来我到原呈贡县教育局反映,仍无济于事。到2008年8月我的合同期满后,新村学校校长通知我继续工作。”刘琼丽说
2009年3月,新村学校与大渔乡中心学校(现滇池旅游度假区大渔中心小学)合并,2009年10月到2010年6月期间,刘琼丽与大渔乡中心学校签订了一份期限同样为半年的用工协议。2010年6月29日,大渔乡停办学前班,刘琼丽被解聘。大渔乡中心学校只确认其不到1年的劳动关系,刘琼丽获得一个月工资补偿。
起诉学校
要求赔偿各项损失50万余元
失业后,刘琼丽将大渔乡中心学校告上法庭。
刘琼丽在诉状中提出,自己工作期间,工资一直低于昆明市最低工资标准,所以学校应当补发从1995年1月至2010年6月期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25070元。此外,刘琼丽还要求社保损失补偿461160元。
而校方在法庭上辩称,刘琼丽教学的幼儿班,在办学之初就由新村村委会办学,即便学校幼儿班合并到新村学校以后,学校也只充当业务上的指导作用,刘琼丽并没有被学校聘用。且刘琼丽与大渔乡中心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总共是11个月,她工作未满一年,要求校方签订合同是不符合规定的。而对于社保部分,校方代理人认为,应当由村委会来补偿。
庭审焦点
用人单位到底是不是学校
今年5月,呈贡区法院审理本案后认为,当时的村或乡才是学前班或者幼儿班的办学主体,是刘琼丽的用人单位,农村小学成为学前班或者幼儿班的代理或者指导、管理机构,其办学表象不能代替真正的办学主体。刘琼丽从1983年开始任新村幼儿班教师,虽1989年幼儿班与新村小学合并,但新村小学对幼儿班或者学前班进行的是业务指导和管理,其用人单位仍是原呈贡县大渔乡新村村委会,刘琼丽的待遇也是由村委会进行补助。法院认为,刘琼丽与大渔乡中心学校不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因此驳回刘琼丽的诉讼请求。
刘琼丽不服,向昆明市中院提起上诉。二审开庭,刘琼丽坚持认为幼儿班的办学主体就是大渔乡中心学校。由于校方仅认可刘琼丽与大渔乡中心小学只存在11个月的劳动关系,双方争议较大,本案没当庭宣判。 |